虽然我们从小就开始学习各种文化知识,虽然我们毕业后也会看一些书籍,虽然我们上班了也在几区各种知识,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明白招聘中的误区。今天
合肥夜场招聘分享一些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误区一、滥设赔偿金条款
许多公司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在双方的劳动合同里约定,如员工违约则赔偿单位损失多少元(固定金额),这种约定不一定有用。因为赔偿与违约金不一样,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而赔偿则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即你要求对方赔偿首先得证明对方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及损失的大小,如对此证明不了,即使有上述约定,对方也可以不予理会,也就不予赔偿了。
误区二、员工辞职应经单位同意或批准,否则属违约
有关法律规定,除非有服务期或者脱密期的约定,员工辞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
误区三、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
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在某个公司工作之后,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员工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而企业则以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的砝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由于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员工无法再行就业,员工要求企业赔偿工资损失,员工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无条件的。很多企业错把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一法定义务当成了自己的权利和有利于自己的谈判砝码,这一误区非常普遍,特别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误区四、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都存在这样的认识,既然是试用期,单位和员工双方都是灵活的,员工可以随时走人,单位也可随时让你走人。
无论做什么工作,
合肥夜场招聘提醒大家:各个公司都要遵守法律,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来制定相关公司条例,而且大家也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哦。